第6章 為底層爭平等/羅爾斯的自由主義
契約的道義極限
合約的本身並不足以使內容合理, 也就是說契約共非自給自足的道德工具。任何的契約都必需被獨立公平的標準來檢視。所有實際的社會契約不管代表權如何均分, 都無法保證產生社會合作的公平條件。
同意不足以構成義務之例一: 棒球卡
同意不足以構成義務之例二: 故障馬桶
義務不需要經過同意之例: 休謨的房子
義務來源很難講之例一: 抛錨巧遇修車工
義務來源很難講之例二: 婚外情
完美契約: 初始狀況
就以上的例子說明契約的道德約束力, 來自兩種理想: 自主和互惠。但是多數的契約卻沒有那麼理想。如果能排除這些不平等的條件, 就可以成為"平等初始狀況的假想協議"。羅爾斯提出在"無知之幕"背後所做的選擇, 是實際契約的純粹版, 有更強的道德約束力。
"無知之幕"背後
羅爾斯主張的"無知之幕"背後, 大家會選擇"差異原則",為社會最底層帶來利益的社經不平等是可以被允許的。這是基於無需經過思想實驗也可以被理解的道德主張, 收入分配與機會分配, 不應該建立在道德的任意因素上面。
道德上的任意因素: 出身、天賦
羅爾斯的結論: 才能至上的正義觀和自由至上的正義觀的瑕疵道理是相同的, 兩者都是依據道德上的任意因素來決定分配多寡。我們必需選擇一個更平等的義觀。
馮內果的平等噩夢
四種分配正義論
1.封建制或種姓制: 出生即固定貴賤尊卑。
2.自由至上: 自由市場, 並輔以形式上的機會平等。
3.才能至上: 自由市場, 並輔以立足點公平的機會平等。
4.平等自由主義: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。
羅爾斯主張前三者之分配都依據道德上的任意因素, 只有差異原則才能免於將分配建立在種種偶然上面。羅爾斯的主張引來兩種反對意見。
反對理由一: 誘因
反對理由二: 努力
道義應得VS合法期望
如果羅爾斯的主張是對的, 天賦從道德上來看是一種任意因素, 就會帶出意想不到的結論: 分配正義不是為了獎勵道義應得。羅爾斯在道義應得和他所謂的"合法期望之權益"做了微妙的區別, 後者是在遊規則制定好後才產生。
天地不仁
羅爾斯道出了一個人們很熟悉卻常忘掉的真理: 狀況如此, 並不代表應該如此。他認為處理的方式, 是大家應該同意" 分享彼此的命運", 只在可造福公眾時才利用自我碰巧擁有的天賦與社會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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